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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政策解答

    点击数:750 更新日期:2016-09-26 20:18:06

    1.从2016年新的中小学教师实施方案下发之日起,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不再进行认定职称。

    2.关于我省中小学教师过渡问题。

    对于改革前已经取得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已取得资格予以保留,按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及岗位等级进行过渡,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可按规定程序参加竞聘上岗。如,之前已经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但是低聘在中级岗位,单位以后又出现空缺的高级岗位,如果聘任高级岗位则无需再通过评审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聘任,单位可以凭之前保留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予以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关于教育厅2016年第4期教育通报与皖人社发〔2016〕13号文件关于支教政策的时间起点问题。

    教育通报提到“今年职称评审仍按原有的支教政策执行。从2017年起,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中级教师职称,须具有在乡村学校或城镇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称,须具有在乡村学校或城镇薄弱学校任教2年以上的经历。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城镇教师通过跨校竞聘等多种形式向乡村学校流动。”,《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人社发〔2016〕13号)实施时间是从2016年开始。经会商教育厅,并征求基层教育部门意见,今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支教政策按照原有政策执行,其余所有政策按照皖人社发〔2016〕13号文件执行。

    4. 关于《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人社发〔2016〕13号)标准条件中提到的“担任班主任等”解读。

    原评审文件表述为: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团委书记、大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负责人或兼任学校中层以上领导职务3年以上,并胜任该工作,取得一定成绩。

    新标准条件中所有提到的表述为“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工作x年以上”。均理解为“担任班主任、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团委书记、大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负责人或兼任学校中层以上领导职务”

       5.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认定过渡问题。

       对于今年符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条件的中小学教师,由各市教育部门统计人员信息后一并上报给市人社部门,由人社部门进行审核认定。今年内全部消化完毕,明年起,不再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全部统一参加评审。

        6.关于中小学教师参加职称评审是否需要计算机和外语问题。

        今年起,中小学教师参加职称评审,职称外语不再作为职称评审的必要条件。申报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晋升计算机应用能力或外语考试合格者,可视同为完成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专业课培训,一次性登记继续教育45学时。

    7.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更名后产生的职业高中教师职称过渡问题。

        职业高中学校教师取得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自然过渡成高级讲师。各市教育局、人社局将符合过渡成高级讲师的教师相关信息统计汇总(即填写《安徽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报省教育厅师资处予以审核办理。

    职业高中学校教师取得中学一级、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自然过渡成讲师、助理讲师,由各市教育局将符合过渡成高级讲师的教师相关信息制成备案表,报市人社局予以审核办理。

    8.关于职业高中学校老师过渡到中等专业学校参加职称评审提供企业生产一线经历问题。

    按照中等专业学校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规定:“专业课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中等师范学校和教师进修学校教师到中小学、幼儿园,下同)进行专业实践,并形成有较高水平的专业实践报告。文化课教师也要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进行考察、开展调研,并形成有较高水平的考察、调研报告。”

    而《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教人[2005]6号)规定“县城以上(含县城,下同)中小学教师,任现职以来,必须有在薄弱学校或农村中小学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职业学校教师必须定期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实践调研,平均每年不少于1个月”。

    本着“提前知晓,执行从宽”原则,2016年和2017年,职业高中老师在参加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过渡时,参照教人[2005]6号文件规定执行,两年全部消化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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